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551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南闸洪南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
经营者周寿洪。
委托代理人周阿杰,系江阴市南闸洪南副食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南闸洪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南闸洪南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