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35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区金卫浴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建材城市场一期1区*栋****号。
业主金勇,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严立,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诗仲,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区金卫浴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