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枫林路145号新民路社区居委会综合楼3-4号门面。
经营者:曾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撤回对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威讯通讯店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