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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靖城阿波罗日用杂品店、靖江市宁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字66号
案件名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靖城阿波罗日用杂品店、靖江市宁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靖城阿波罗日用杂品店,靖江市宁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字6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衡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知然,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靖城阿波罗日用杂品店,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毛建敏。

被告靖江市宁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靖城阿波罗日用杂品店、靖江市宁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靖江市宁泰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靖江市靖城阿波罗日用杂品店、靖江市宁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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