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224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范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恒泰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深圳市中融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秋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泰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