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67号罪犯陈召平,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0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召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
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
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送监服刑。
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2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
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法》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态度端正。
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勤奋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2015年获监狱表扬。
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考核累计达标分7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召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召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