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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德君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城区德君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德君百货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220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菁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静娥,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德君百货批发部。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经营者:袁张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德君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德君百货批发部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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