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临港工业集中区1-2号,法定代表人:张庆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83号,法定代表人:黄海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惠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建材(肇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贞山街道河西公路38号,法定代表人:熊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建华建材(肇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江苏汤辰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