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2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娟,系飞立扑杀虫剂蚊香业主,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涂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涂娟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