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劳伦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乌溪村中和路53号之一101。
法定代表人麦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少善,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猎人工程公司(Hunter Engineering 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苏里州63044,布里奇顿市,亨特路11250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布克斯(Mark E.Books),知识产权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劳伦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劳伦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猎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猎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93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猎人公司在一审中诉称:猎人公司拥有第ZL201130022656.0号、名为“车轮安装组件”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2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2日,目前合法有效。
广州劳伦斯公司未经许可,在专业销售平台阿里巴巴上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Alpha”(阿尔法)系列四轮定位仪(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
广州劳伦斯公司还在其中文和英文网站上宣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015年4月10日,广州劳伦斯公司在AMR2015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上再次展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向公众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画册。
经仔细比对分析,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猎人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综上,猎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广州劳伦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广州劳伦斯公司在《汽车维修与保养》杂志(ISSN号为10083170)上刊登公开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的影响;
三、广州劳伦斯公司向猎人公司支付侵权赔偿及合理开支人民币一百万元。
广州劳伦斯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而猎人公司住所地在美国,对于猎人公司而言,在北京开庭诉讼和在广州开庭诉讼是一样的,为更好地查清事实,减少中途传递文件时间以提高办案效率,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为宜。
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
针对广州劳伦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猎人公司答辩称:广州劳伦斯公司在AMR2015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上展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向公众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画册。
也即广州劳伦斯公司在北京实施了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作为北京市管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专门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州劳伦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29日,猎人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广州劳伦斯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和其自身中、英文网站上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公证。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11月4日出具(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267号公证书。
2015年4月10日,猎人公司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广州劳伦斯公司在AMR2015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上对展出和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进行公证。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705号公证书。
被控侵权产品宣传册介绍广州劳伦斯公司系劳伦斯机械设备公司(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授权生产商及独家经销商,主要负责该区域“劳伦斯”、“蓝爵”品牌3D四轮定位仪的技术引进与开发、生产营销以及售后服务。
宣传册还介绍了“3D四轮定位技术服务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猎人公司以广州劳伦斯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针对同一被告、同一产品提起侵权之诉。
具体来讲,其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包括两个,一是广州劳伦斯公司在阿里巴巴及其自己的中文、英文网站上宣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是广州劳伦斯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北×××国际汽保展览会展出,以及向公众提供该侵权产品的宣传画册。
其中,第二项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该项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管辖权。
在此情形下,猎人公司将第一项被控侵权行为一并诉至一审法院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本案的管辖权争议,广州劳伦斯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为“……在北京开庭诉讼和在广州开庭诉讼是一样的,为更好地查清事实,减少中途传递文件时间以提高办案效率,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为宜”。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管辖异议理由并非法定的确定管辖的事由,亦非合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
对于这种不符合管辖权异议制度设计本意的异议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劳伦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劳伦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依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应该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按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则首先要明确侵权事实,猎人公司主张广州劳伦斯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北×××国际汽保展览会展出,以及向公众提供该侵权产品的宣传画册,该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猎人公司在起诉状及一审答辩时也认为是许诺销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地没有列入侵权行为地。
即被告在北京参展的行为,不应当认定是侵权行为地。
一审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参展地合二为一,从而得出广州劳伦斯公司在北京参展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地,该院有管辖权的结论不符合上述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猎人公司诉广州劳伦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引发的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猎人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广州劳伦斯公司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并在北×××国际汽保展览会展出,以及向公众提供该侵权产品的宣传画册,北京市系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的实施地,属于侵权行为地。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之规定,本案作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广州劳伦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广州劳伦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