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知初字第6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右旗萨拉齐永红家电城。
经营者张永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红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长 赵小华审判员 包杏花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华 婷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