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924号原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晓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欧阁有机农庄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狮子营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亚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昊,男,1983年6月4日出生。
被告陈丛红,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欧阁有机农庄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陈丛红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欧阁有机农庄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陈丛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欧阁有机农庄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陈丛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中国有机绿色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