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237号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熠、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丘兰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表人:陆兆禧。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丘兰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3“判令丘兰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判令丘兰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