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31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物美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斗门南街物美购物广场斗门店。
经营者沈春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物美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