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78号原告:孙希贤,男,汉族,1958年4月2日出生。
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庞启芙,女,汉族,1958年8月8日,住址:成都市金牛区,系孙希贤妻子。
委托代理人:孙德兴,男,汉族,1958年8月8日,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系孙希贤儿子。
被告:瑞昌市园林管理处。
住所地: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希贤诉被告瑞昌市园林管理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希贤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孙希贤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孙希贤告承担2150元,退回原告孙希贤2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