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32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高新区笑笑超市,住所:洛阳市高新开发区。
经营者:孙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高新区笑笑超市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