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51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龙多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龙。
被告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六一北路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经营者张怀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龙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六一北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龙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福州麦多万嘉超市有限公司六一北路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