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蒋远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炳发(系个体工商户),住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46号首层广州市越秀陶街电器城B23档。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翁炳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