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领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5民初17771号
案件名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领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领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77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钧,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558弄8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进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领典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