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99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王氏日用百货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老马路1-6号、乐园路1-6号一间。
经营者:王李。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王氏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9日,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