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650号原告天津朗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凤水园二期2-140-5-01。
法定代表人朱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萌,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南开区金美莱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7号1-1002。
经营者裴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朗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南开区金美莱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朗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朗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朗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天津朗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