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曹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于敦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敏、李跃民,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知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敏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重庆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