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9556号原告:深圳中投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海岸大厦西座1711,组织机构代码证72713081-8。
法定代表人:唐德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呈祥,重庆鼎圣(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小燕,重庆鼎圣(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弘多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吧北碚区碚峡路163号3-4-4,组织机构代码证07727275-X。
法定代表人:曾奇,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中投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弘多贵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中投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中投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投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中投盛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