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思华。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思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金额由62000元变更为12000元,并以与被告刘思华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