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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立国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8602民初37号之一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立国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立国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37号之一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国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国。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立国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北京立国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依法裁定驳回。

被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期间,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以需调取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立国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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