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36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三村竹林山。
法定代表人陈大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彬,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九林龙卫浴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建材城市场一期1区*栋*******号。
业主杨可锦。
委托代理人马德彬,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统用卫浴设备有限公司、青白江区九林龙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