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31号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号粤财大厦23楼2309-2316号。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清溪鹭岛居住小区A幢1层。
法定代表人:朱清好。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