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25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美佳电器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JJD2X3。
经营者:胡丽,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43。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茶山美佳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2021年6月1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美佳电器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