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知民初29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清溪鹭岛居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清好。
被告: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店,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附**。
经营者:李永坚。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内江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中心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