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贾宏,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贾宏,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维。
委托代理人:伍晓毅,上海诤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园区妙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