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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66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李秀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6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总经理。

被告李秀梅,系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立敏,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莘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克峰,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李秀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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