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6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总经理。
被告李秀梅,系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立敏,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莘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克峰,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中正和堂大药房、李秀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