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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顺祥与龚志飞、厦门欣铭宏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67-1号
案件名称关顺祥与龚志飞、厦门欣铭宏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关顺祥,龚志飞,厦门欣铭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67-1号原告:关顺祥,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龚志飞,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被告:厦门欣铭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坂美社83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顺祥诉被告龚志飞、厦门欣铭宏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顺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均由原告关顺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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