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际信托大厦1407室,组织机构代码27924972-6。
法定代表人蔺凯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洁,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秋,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春东路50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41788-1。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众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深盐路2015号第30栋1、2、3、4楼,第20栋1楼北座、2楼北座、4楼南座、5楼南北座、7楼南座、8楼北座、9楼北座。
法定代表人简明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金业电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华强北路赛格电子市场五楼5308号,组织机构代码:L0580047-2。
经营者陈晓燕。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
法定代表人王立。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琦,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才众电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赛格电子市场金业电脑商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