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48号原告忻贤红,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艾仕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忻贤红诉被告深圳市艾仕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期间,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贤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