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9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前生,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丽华。
被告:肖君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丽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3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