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初47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时,个体工商户。
系武宁县金湖世纪华联超市的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