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31号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全,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山之田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明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世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凡园园,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山之田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深圳市山之田模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