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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薛家大春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知民初字第123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北区薛家大春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区薛家大春副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北区薛家大春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经营者陈大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北区薛家大春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北区薛家大春副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北区薛家大春副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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