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476号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振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峰,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彤,公司职员。
被告:罗耀良,住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耀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