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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新起航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291民初1045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新起航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芜湖新起航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1045号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杰,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新起航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经营者:周照军,男,汉族,1983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正莹,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娟,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婷婷,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新起航食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晶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汤丽娜 书 记 员 管国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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