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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学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29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学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孙学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9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学洪,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县首山镇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辽阳县首山镇如家客栈于2021年2月3日注销,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辽阳县首山镇如家客栈的经营者孙学洪为本案被告。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3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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