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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薛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12民初3411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薛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薛文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411号原告凌万义。

委托代理人郁俐,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文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与被告薛文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万义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万义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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