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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XX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11民初88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XX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XX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8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坤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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