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370号原告:郑捍东。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寿云。
被告:义乌市宏威工艺品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兴工路**号。
经营者:范毓涛。
本院在审理原郑捍东与被告骆寿云、义乌市宏威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