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百诺农资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民终248号
案件名称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百诺农资科技有限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百诺农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平,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诺农资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王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百诺农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志,委托代理人吴永平,百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宁烁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