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德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永平,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诺农资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王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烁臻,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百诺农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诺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昌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志,委托代理人吴永平,百诺公司委托代理人宁烁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乌鲁木齐金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