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正广,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聊城市阳谷县。
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锦荣,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耀勇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广及辩护人梁锦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正广伙同他人以中山市横栏镇六沙村东一街62号、新胜街8号为据点,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美孚、壳牌、通用、日产、嘉实多、奥迪、丰田、大众、海马、福特、加德士、本田、三菱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机油、液压油、防冻液等,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50447.6元。
2015年4月22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六沙村东一街62号住宅将被告人李正广抓获归案,并在该处及横栏镇新胜街8号另一仓库缴获假冒日产、奥迪、美孚、嘉实多、海马、大众、本田、丰田、三菱等品牌的机油、液压油、防冻液一批,共价值人民币22787元,另缴获假冒美孚、加德士、本田、嘉实多、福特、日产、壳牌、大众、丰田、通用等品牌的铁桶、纸箱、油罐、标签等物一批。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搜查笔录及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办案说明、部分被侵权的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注册商标文件、商铺租赁合同、送货单、货运单据、银行账户信息、送货单价格汇总表、证人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黄某2的证言、认笔录、证人黄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正广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分析如下:1.关于辩护人所提对犯罪金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已提供美孚、壳牌、通用、日产、嘉实多、奥迪、丰田、大众、海马、福特、加德士、本田、三菱、猎豹14个品牌的注册商标文件,被告人李正广确认未获得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核算,被告人李正广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为3150447.6元,由于公诉机关未指控猎豹商标,故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应扣减销售假冒猎豹商标的侵权产品数额65712元,本院认定被告人李正广在本案中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84735.6元。
2.关于辩护人所提“别某别克”品牌的销售金额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正广确认缴获的送货单记载的“别某别克”品牌是对通用产品的简称,现场查扣的产品也包含通用品牌的产品,被告人李正广销售的“别某别克”品牌的侵权产品实际为假冒通用品牌的侵权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该部分金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内。
3.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正光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正广是被查获的无牌加工厂的负责人,其在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正广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4.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正广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并有孩子需要抚养的辩护意见,经查,家庭情况不是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正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犯罪前科,为初犯,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同时,对辩护人请求以此对被告人李正广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并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广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正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上述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图款第(二)项、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假冒日产、奥迪、美孚、嘉实多、海马、大众、本田、丰田、三菱等品牌的机油、液压油、防冻液以及纸箱、标签、油罐、油桶等物,予以销毁,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