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288号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易峥,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丽、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清。
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妙资金融财富管理中心(杭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人民币”,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6年4月19日,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