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德商公路东(汽车站南一公里)。
法定代表人刘伯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属专利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在山东省菏泽市,被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地点也在菏泽市,该案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进行产品技术方案的现场对比。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以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的复合电缆导管,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原审被告山东柏远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山东省成武县,属原审法院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