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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道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081民初1365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道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扬州金道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365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道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西园路苏果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道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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