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2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银座商城。
住所地聊城市。
负责人郭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银座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银座商城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银座商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